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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評稅利潤:計算方法及評稅基期
應評稅利潤是指根據一般會計準則和《稅務條例》的規定,在評稅基期內計算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或蒙受的虧損)的金額。利得稅的評稅基期並不一定與課稅年度相同,評稅基期可以是以下其中一段期間:
-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為止的一年(與課稅年度相同);
- 如業務年結並非於3月31日結算,則在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為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
- 如帳目以農曆結算,則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曆年;
- 如屬新開業務,則根據開業日期計算評稅基期。
以下是一個新開業務的例子,以幫助理解評稅基期的計算方式:
假設某業務於2022年7月1日開始營業,並且會計帳目於每年12月31日結算(即首個會計年度於2022/23課稅年度結束),該業務的評稅基期如下:
- 2022/23課稅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2023/24課稅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如果該業務的會計年度不是在2022/23課稅年度結束,而是每年5月31日結算,則評稅基期如下:
- 2022/23課稅年度:無
- 2023/24課稅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 2024/25課稅年度: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業務停止經營,評稅基期的計算方法會根據業務是否於1974年4月1日或之後開業而有所不同,複雜情況下建議諮詢稅務局或註冊會計師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