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
在香港,最近引入了一項新的重大特色制度,稱為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這個制度是一種稅收激勵措施,適用於公司和非法團業務(包括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根據這個制度,首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將以較低的稅率徵收,自2018/19評稅年度起生效。
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的適用範圍
根據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公司的首200萬港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為8.25%,而非法團業務的稅率則為7.5%。這樣就取代了原本的16.5%和15%的稅率。超過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將繼續按照正常稅率計算。
然而,如果一個實體有一個或多個關聯實體,兩級利得稅稅率只能適用於其中一個指定的實體,其他實體則無法享受兩級利得稅稅率優惠。兩個實體被視為關聯實體的情況包括以下情況:
- 一個實體控制另一個實體;
- 兩個實體受同一個實體(包括自然人)控制;
- 第一個實體是經營個人獨資企業的自然人,而第二個實體則是由同一個人經營的另一個個人獨資企業。
這裡的”控制”指的是一個實體無論是直接還是通過一個或多個其他實體間接地擁有或控制另一個實體超過50%的發行股本總額,或者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另一個實體超過50%的表決權,或者有權獲得另一個實體超過50%的資本或利潤總額。
兩級利得稅稅率的應用場景
讓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更好地理解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中”關聯實體”的概念。假設陳先生和陳女士從事以下業務:
- 公司A:陳先生持有50%的股份,陳女士持有50%的股份。
- 公司B:陳先生持有50%的股份,陳女士持有50%的股份。
- 合夥公司C:陳先生持有60%的股份,陳女士持有40%的股份。
- 獨資企業D:陳先生獨自經營。
- 獨資企業E:陳女士獨自經營。
- 獨資企業F:陳女士獨自經營。
根據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公司A和公司B不是關聯實體,因為陳先生和陳女士對這兩家公司都沒有控制權。因此,這兩家公司都可以享受兩級利得稅稅率優惠。
- 合夥公司C和獨資企業D是關聯實體,因為陳先生對它們擁有控制權。因此,這兩家公司可以選擇其中一家享受兩級利得稅稅率優惠。
- 獨資企業E和獨資企業F也是關聯實體,因為它們都是陳女士經營的。因此,這兩家公司也可以選擇其中一家享受兩級利得稅稅率優惠。
總結起來,根據這個案例,有四家公司有資格享受兩級利得稅稅率優惠,每年最多可節省63萬港元的稅款。
考慮替代方法評估評稅利潤
儘管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帶來了稅務優惠,但個人可能還有其他選擇。如果符合條件,個人可以選擇個人評稅方法,這對他們的業務未必總是有利的。根據個人評稅,個人需要按照累進稅率計算所有收入的稅款,包括來自非法團企業的利潤。
然而,選擇個人評稅方法,個人可以從綜合收入中扣除一些費用和津貼,例如扣除額、為產生應稅租金收入而藉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營業損失。因此,個人評稅方法下的總稅款可能高於或低於根據兩級利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繳稅款。
因此,對於個人來說,可能需要根據這兩種方法進行稅務計算,以確定哪種方法能夠產生最少的總稅款。
此外,如果一個實體希望根據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納稅,就必須聲明它沒有關聯實體,或者沒有其他關聯實體選擇兩級利得稅稅率。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作出不正確的聲明可能會遭受重罰。因此,在做出選擇之前,應該仔細檢查自己是否符合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的資格。如果對資格有疑問,應尋求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