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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兩級制
利得稅兩級制是指根據利得稅法例,對於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主要是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將利得稅率分為兩個級別。首先,對於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利得稅率分別降至8.25%(標準稅率的一半)及7.5%(標準稅率的一半)。其後,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按16.5%及標準稅率15%徵稅。
以下是一些常見問題的回答:
- 哪些實體可以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所有在香港有應課利得稅利潤的實體都可以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除非該實體已有其他有關連實體被提名以兩級制利得稅率徵稅。 - 什麼是有關連實體?
有關連實體是指兩個實體之間存在控制關係,包括一個實體控制另一實體、兩個實體均受同一實體控制,或者是同一人經營不同的獨資經營業務。 - 如何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被提名的實體可以在其利得稅報稅表中聲明其業務在有關課稅年度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而且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有關選擇一經作出,於該年度即不能撤回。 - 如果有其他有關連實體已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是否還可以選擇?
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只有在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的情況下,該實體的選擇才會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關條件都符合,不同的有關連實體可於不同的課稅年度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 如果沒有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將按什麼稅率徵稅?
除非税務條例另有規定,納稅實體的全部應評稅利潤將按税率16.5%或15%徵稅(按情況而定)。
希望以上資訊能對您有所幫助。